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重整的基本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或“公司”)破产重整,详见2023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1)。同日,金州法院指定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见2023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2)。
金州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批复》(2022)辽0213破2号,许可天宝食品租赁业务继续营业,详见2023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二、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金州法院《公告》(2022)辽0213破2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金州法院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10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天宝食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会在2023年3月10日之前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以短信的方式向债权人发送账号、密码以及网络参会的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未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未予强制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破2号之一《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