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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4

上证公监函〔2023〕0028号

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马浩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芳卿,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2年8月19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曙光或公司)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0.84亿元至-1.26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0.90亿元到-1.36亿元。公司披露称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丹东地区停工停产,公司整车及车桥销售业绩不及预期。2022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05亿元,扣非后净利润-1.13亿元。

公司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根据规则要求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5.1.1条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违规事实和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财务总监马浩旗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芳卿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对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马浩旗、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芳卿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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