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修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编制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预案》进行的历次更新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及该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公司对《预案》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予以更新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将“非公开发行”修订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修订不存在改变已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相关文件的修订事项。
二、对《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予以论证并编制《分析报告》,包括发行背景及目的、发行证券种类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发行定价原则、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等相关内容,相关内容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论证真实,论据充分,发行方案具有可行性,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分析报告》。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2月24日
闫 | 康 | 平 | 李 | 双 | 海 | 陈 | 振 |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