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1 号)文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或“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A 股)1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9.16 元,募集资金总额 91,600 万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8,920.40 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并于 2011 年 3 月 7 日出具了会审字[2011]第 3620 号《验资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作为皖
维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对皖维高新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将2011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元证券针对皖维高新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
以下相关工作:
序
工 作 内 容 实 施 情 况
号
国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2010年7月,国元证券已与皖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维高新签署保荐协议,明确了
2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的权
备案 利义务,并备案
3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报告期皖维高新未发生需要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项
报告期皖维高新存在未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国元证
4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券已于 2012 年 1 月向上海证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券交易所报告,皖维高新也进
行了主动纠正
通过发送法规培训课件、现场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检查沟通等方式,督导上市公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5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其所
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
6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式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
7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式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制制度,严格执行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8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他相关文件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9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前审阅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
10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报告期皖维高新未出现该等
11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事项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报告期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