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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1 号)文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或“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A 股)1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9.16 元,募集资金总额 91,600 万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8,920.40 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并于 2011 年 3 月 7 日出具了会审字[2011]第 3620 号《验资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作为皖
维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对皖维高新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将2011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元证券针对皖维高新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
以下相关工作:
 序
                      工 作 内 容                              实 施 情 况
 号
                                                        国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2010年7月,国元证券已与皖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维高新签署保荐协议,明确了
 2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的权
       备案                                             利义务,并备案
 3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报告期皖维高新未发生需要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项
                                                      报告期皖维高新存在未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国元证
4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券已于 2012 年 1 月向上海证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券交易所报告,皖维高新也进
                                                      行了主动纠正
                                                      通过发送法规培训课件、现场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检查沟通等方式,督导上市公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5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其所
     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
6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式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
7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式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制制度,严格执行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8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他相关文件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9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前审阅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
10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报告期皖维高新未出现该等
11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事项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报告期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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