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University Zhengyua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3,653,000股股票,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448.8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网络安全行业快速发展,公司发展获得机遇
随着网络安全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网络安全行业的重视也达到新高度。2021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正式发布,对数字经济作出了一系列具体部署,指出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
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同时,网络安全被定位为基础保障能力、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数据资产安全应用、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基础
底座和重要保障。未来网络安全行业的政策保障制度将逐步完善,重要行业的安
全要求将向精细化方向发展。
根据相关研究报告,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到39.2万亿,占我国GDP
比重38.6%。“十四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持续增长,有望维持年均9%左右的增速,预计2025年规模将突破60万亿。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到2023年网络安全产业规模将超过2,5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将超过15%,重点行
业网络安全投入占信息化投入比例将达到10%。而根据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
(CCIA)披露的数据,2020年我国网络安全市场规模仅为553亿元,因此未来
我国数字经济与网络安全产业的市场空间巨大,公司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2、网络安全行业政策相继颁布,政策保障逐步完善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我国网络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还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
管理局等,公司所涉业务适用以上主管部门发布的监管规定和行业政策。
我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相继颁布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公司涉及的多个服务领域,包括公安、金融、能源、电信、制造业等,也在强合规的要求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产业政策和制度规范。上述监管规定和行业政策的陆续出台,显示出国家对网络安全行业的重视。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增强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发展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将有利于公司拓宽市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彰显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于逢良先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先生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充分展示了其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振市场信心。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448.8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发行证券的品种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证券发行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研发的持续投入和疫情影响,公司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未来经
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
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2、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均面临宏观经济波动、疫情等风险因素,通过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可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同时在市场环境较为有利时,有助于企业抢占市场先机,避免因资金短缺而失去发展机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
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提高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提升市场信心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于逢良先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是于逢良先生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充分展示了其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
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振市场信心。
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目前融资的最佳方式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方式融资的规模有限且期限较短。此外,债务融资方式不仅融资成本较高,而且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加
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司通过股权融资,能够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盈利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综上,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具备适当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具备适当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具备
适当性。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5.7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
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
规定。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的
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期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期2020年12月24日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其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和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5.7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于逢良先生,于逢良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相关机构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及上市等事宜,完成本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填补回报措施、股东回报计划等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
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平稳健康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股票方案,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其他非关联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合上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
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
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现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13,653,000股(含本数),以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公司总股本将上升至200,000,000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448.87
万元,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其他导致公司发行前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1、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发行于2022年11月30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653,000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448.87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影响,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
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4)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607.79万元和13,456.16万元。假设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1年度持平、增长10%、减少10%三种情况;前述利润值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利润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
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其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状况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5)截至2021年末,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00万股,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2021年末公司总股本扣除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公司2022年度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2022年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总股本(股) | 186,400,000 | 186,400,000 | 200,053,000 |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总股本(扣除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部分)(股) | 180,400,000 | 180,400,000 | 194,053,000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元) | 214,488,630.00 | ||
情景1: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1年持平。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元) | 146,077,934.95 | 146,077,934.95 | 146,077,934.95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 | 134,561,597.63 | 134,561,597.63 | 134,561,597.6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1 | 0.81 | 0.8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1 | 0.81 | 0.8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09% | 10.14% | 10.13%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5 | 0.75 | 0.74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5 | 0.75 | 0.7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10.22% | 9.34% | 9.33% |
情景2: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0%。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元) | 146,077,934.95 | 160,685,728.45 | 160,685,728.45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 | 134,561,597.63 | 148,017,757.39 | 148,017,757.3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1 | 0.89 | 0.8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1 | 0.89 | 0.8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09% | 11.09% | 11.09%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5 | 0.82 | 0.82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5 | 0.82 | 0.8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10.22% | 10.22% | 10.21% |
情景3: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减少10%。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元) | 146,077,934.95 | 131,470,141.46 | 131,470,141.46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 | 134,561,597.63 | 121,105,437.86 | 121,105,437.8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1 | 0.73 | 0.7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1 | 0.73 | 0.7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09% | 9.17% | 9.16%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5 | 0.67 | 0.67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5 | 0.67 | 0.6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10.22% | 8.45% | 8.44% |
注:1、因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不可预测,上述测算中的净利润未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因素影响。
2、上表中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具体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
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
数;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
中:P0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实施的现金分红;
(4)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实施的现金分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下降的情形,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1、加强业务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
司将进一步加强资源的优化配置,把握发展机遇,迎接发展挑战,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2、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
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八、相关承诺主体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无控股股东。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九、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