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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4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集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此前,公司与认购对象均胜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与均胜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我们认为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朱 天 魏云珠 魏学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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