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以4,000万元的价格向上海德威涂料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创兴60%股权以及对上海创兴的应收借款本金5275.87万元,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优化资产结构,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
本次交易建立在交易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就标的公司之业务情况、财务情况交易对方已了解充分并经双方充分协商谈判后决定交易对价,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涛 | 陈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