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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4

作为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成都正源荟置业有限公司向青岛悦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借款款项本金(借款款项本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支付利息、工程管理服务费,以及或有的逾期罚金、违约金、补偿金等,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赔偿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担保期限自债务人正源荟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为满足子公司正源荟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有利于正源荟业务正常开展。正源荟作为公司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保证担保事项。

二、关于对公司《关于取消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取消公司、子公司四川澋源建设有限公司为成都正源禧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禧悦酒店”)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续贷分别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本次取消担保事项系因正源禧悦酒店融资安排发生变动,且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协议,担保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公司取消上述担保事项有利于加强对子公司的担保管理。本次取消担保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取消担保事项。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谢思敏、吴联生、林忠治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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