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鉴于2022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出具《关于核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为了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后续事项,有必要延长股东大会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王 佳 芬____________________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