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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逐项论证,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二、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三、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实施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四、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实施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六、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八、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制定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关联方回避制度。自2019 年以来,公司有效地执行了上述制度的规定,期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 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普利特及其下属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胡 冰

赵世君

2023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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