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5号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应收款保证协议>的补充公告》显示,你公司与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迪初及其一致行动人聂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分别签署了《应收款保证协议》,李迪初及聂卫承诺将积极管控康铭盛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尚未回收的应收账款,承诺其回款总额不低于90%。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两份《应收款保证协议》,直至2022年4月30日才补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