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3-015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2日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山东路1号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万法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无需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7,05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83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2023年度公司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综合授信业务。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同意公司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以公司不动产、动产抵押,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货币资金质押、信用、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按需为其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条款以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为准。授信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授信期限内,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在前述总授信额度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在上述授信和担保额度内的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7,05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需对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5.28元/股。
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定向回购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7,05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7,05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二)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 375,000 | 100% | 0 | 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月鹏、黄心蕊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