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4号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追认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宜昌”)与宜昌金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辉投资”)、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闫志伟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数字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业技术公司”)。湖北产业技术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东土宜昌、金辉投资和闫志伟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200万元、150万元和150万元。上述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7.2.7条
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