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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3年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年2月22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公司已于2023年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247,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217%。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209,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1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1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36,2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1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反对11,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卓颖、赵明宝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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