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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导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就公司拟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21日,并同意以33.2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2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兴、王志瑾、杨敏

2023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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