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3号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11月7日期间,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友讯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南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意德”)、海南晟华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晟华”)、海南梅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梅里”)合计提供借款630万元,上述交易构成财务资助。其中,你公司向非关联方海南意德、海南晟华分别提供借款230万元、200万元,海南意德、海南晟华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你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向关联方海南梅里提供借款200万元,海南梅里是你公司董事崔霞的配偶及其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的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该笔借款属于上市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0日,上述借款本息已全部归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13条、第7.2.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4条、第7.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