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星星显示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显示”)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东莞税务稽查局”)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税稽罚[2023]15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东税稽处[2023]2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1、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东莞显示在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向13家公司开具5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30,078,295.50元,税额合计68,910,178.81元,价税合计598,988,474.31元。
2、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东莞显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决定对东莞显示罚款5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东莞显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石排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东莞税务稽查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东莞显示向13家公司开具的5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东莞显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东莞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及起诉。
2、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在2021年已对东莞显示涉及的2019年及2020年财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调整,《税务处理决定书》下发后,不涉及再次调整东莞显示相关账务的情形。
3、本次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也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4、本次税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税稽罚[2023]15号】;
2、《税务处理决定书》【东税稽处[2023]28号】。
特此公告。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