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修订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而对方案内容的合理修改,修订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修订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而进行的合理修改,修订后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而进行的合理修改,修订后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最新颁布生效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的填补措施中“公开发行”的表述修订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重新测算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同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3年2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3年2月修订稿)》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本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坚 许文才 张力上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