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3

- 1 -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事项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事项

经审阅,公司更新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 2 -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事项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事项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琪投资”),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与丰琪投资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3 -

七、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事项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 榕赵仕坤魏志华
2023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