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02 证券简称:保丽洁 公告编号:2023-017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75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数量为9,550,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928,065.00元,扣除公司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799,479.5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006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471,545.00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油烟净化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 7,471,545.00 | 7,471,545.0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合计 | 7,471,545.00 | 7,471,545.00 |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128,585.44元(不含税),截至2023年2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492,012.38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5,492,012.38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承销、保荐费用 | - | - |
审计、验资费用 | 2,622,641.51 | 2,622,641.51 |
律师费用 | 2,042,452.85 | 2,042,452.85 |
信息披露费用 | 94,339.62 | 94,339.62 |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 | 732,578.40 | 732,578.40 |
合计 | 5,492,012.38 | 5,492,012.38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三)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2月2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