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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重新申报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

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3、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方案、《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根据《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

的会计年度,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且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昱铭耀”)。本次发行前,四川昱铭耀通过协议转让取得遂川睿忠、庞琴英持有的公司8.50%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昱铭耀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四川昱铭耀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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