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127号
关于对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萃智路1号车创置业广场1栋18楼02—07单元。
陈环,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2号)查明的事实,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钠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7月,顺钠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
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多次以预付货款名义向三家供应商支付款项,合计约3.07亿元,该预付货款的实质为对外出借资金,占顺钠股份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4%,顺钠股份未履行对外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顺钠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第7.4.4条、第7.4.9条的规定。
顺钠股份时任董事长陈环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环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顺钠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
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
对于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