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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2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价格、归属等待期、禁售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该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该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本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意见,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3、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公司《 “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切实保障各持有人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 “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3、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拟签订储能电站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利益和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交易是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客观需要作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审议本次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23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且为保证综合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完成,同时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日常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2023年度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10.86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此举有助于促进公司、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资金良性循环,以上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实际业务与战略发展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德明、黄珺、金维宇

2023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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