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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2

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签订储能电站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桂东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能新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桂能新能源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原则,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价格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应当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德明、黄珺、金维宇2023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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