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规定,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编制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