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3-004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总额度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涉及金融机构的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3,000万元,担保期限均为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2-022)。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科技”)向工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互联”)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公司对物联科技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600万元,物联科技剩
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0,400万元;公司对国都互联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000万元,国都互联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上述对物联科技与国都互联提供的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工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2、保证人/乙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
7.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7.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7.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7.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
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7.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中信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法、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
7.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33,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9,619.37万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78%,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工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信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