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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2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在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分配情况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数量分配情况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2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斗志,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优秀人才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2月20日为授予日,向115名激励对象授予7,495.0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6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

蔡元庆 张汉斌 陈俊发

2023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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