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劲松、宋岩、李大明、陆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