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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获得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获得连云港港口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2月21日收到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集团)转送的云港控股发〔2023〕26号《关于同意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控股集团)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主要内容为:

一、港口控股集团同意云港股份发〔2023〕9号请示中写明的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同意审核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批复后,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形式向战略投资者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72,191,40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投资连云港国际汽车绿色智能物流中心项目、连云港绿色低碳港口装卸工艺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定价原则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国家出资及其各级子企业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港口集团须按批复意见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表决。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报港口控股集团备案。

四、本批复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同时作废原批复文件云港控股发(2022)4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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