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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〇二三年二月

3-1-3-1

声明

作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相关意见均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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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1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 3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 3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3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5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 9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9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9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10

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2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情况 ...... 13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 13

二、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13

三、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7

第五节 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6

第六节 保荐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 28

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 28

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8

第七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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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3年11月4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9年11月21日
电话号码0575-85668072
传真号码0575-85623229
联系人陈昌文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以中高端分散染料为主,主要用于涤纶及其混纺织物的染色和印花,经分散染料印染加工的化纤纺织品,色泽艳丽,耐洗牢度优良,用途广泛。公司专注于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可根据市场及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包括高牢度系列、特色系列、常规系列等多个系列上百种分散染料产品,其中高牢度系列分散染料是发行人的重点产品,公司产品已在国内外知名运动休闲服饰品牌中得到广泛应用,其中部分终端应用品牌包括:安踏、李宁、阿迪达斯、耐克、优衣库、迪卡侬等。

公司一直将工艺技术创新作为业务持续发展的动力。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公司形成了一系列先进的核心技术,积累了丰富的配方数据库,可根据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快速实施新产品的研发,及时响应客户对颜色和性能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产品需求。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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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流动资产合计69,554.1870,059.9164,316.6971,349.64
非流动资产合计14,728.0414,190.3813,595.3511,340.56
资产总额84,282.2184,250.2977,912.0582,690.20
流动负债合计29,563.7531,202.0327,087.2139,847.45
非流动负债合计555.51663.782,910.98765.04
负债总额30,119.2631,865.8129,998.2040,612.50
所有者权益54,162.9652,384.4847,913.8542,077.71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元: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28,409.0556,366.4851,642.4367,283.46
营业利润4,206.228,673.219,552.9514,342.10
利润总额4,356.708,644.4710,084.5014,178.11
净利润3,833.307,615.778,797.8812,269.2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68.797,505.258,736.9512,26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东的净利润3,565.467,412.117,841.4814,790.49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元: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884.653,415.834,331.099,710.0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97.722,328.67390.601,669.8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7.42-2,812.22-11,289.53-1,236.5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405.602,730.92-6,728.1510,168.32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3,189.589,783.997,053.0713,781.22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2.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流动比率(倍)2.352.252.3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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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速动比率(倍)1.361.261.401.1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5.9038.1439.0348.40
资产负债率(合并)(%)35.7437.8238.5049.1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763.923.684.99
存货周转率(次)0.671.351.281.6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5,701.6511,053.7712,481.6316,621.81
利息保障倍数(倍)43.0240.9730.0824.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68.797,505.258,736.9512,261.2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565.467,412.117,841.4814,790.4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490.340.430.97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340.27-0.671.02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63%4.01%4.17%3.7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5.415.234.784.20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7、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当期研发投入/当期营业收入

11、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权益合计额/期末股份总数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行业内中小企业和落后产能的淘汰退出,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染料行业已成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染料行业龙头企业如浙江龙盛、闰土股份、吉华集团等先后上市募集资金,并通过新建生产线和对外收购等手段加大投入,不断提升自身生产经营规模和研发创新能力,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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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导产品为中高端分散染料及其滤饼,若染料行业龙头企业大规模进入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而公司的技术、产品不能顺应市场需求及时更新、提升,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二)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的供应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主要包括还原物、6-溴-2,4二硝基苯胺、间苯二胺等,上述化工原料的价格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石油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较大。报告期内,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均超过65%,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有着显著影响。根据2021年度公司营业成本结构及盈利水平测算,原材料平均价格上涨10%,在产品平均售价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下降5.10个百分点。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及时将原材料价格波动传导至下游客户,则公司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生产所需的化工原料如还原物、6-溴-2,4二硝基苯胺等属于精细化工,市场上供应该等原料的厂家有限。如果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或部分供应商因环保政策、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影响其生产供应能力,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价格可能大幅提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环境保护风险

分散染料及中间体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报告期内发行人投入的环保治理费用分别为4,306.05万元、3,385.95万元、3,273.25万元和1,617.99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1.23%、9.75%、

8.29%和7.90%,污染治理投入金额较大。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提高以及社会各界环保意识的提升,公司环保治理成本可能进一步增加,从而提高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2020年7月,发行人曾因外排废水苯胺类浓度超标而受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未来,若发行人不能有效执行各项环保制度,在生产中操作不当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存在因为污染排放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环保事故而被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

(四)安全生产风险

发行人属于化工行业,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材料中,包含硫酸、盐酸、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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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原料。上述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在其运输、存放和化学反应过程中如果操作或控制不当,将引起泄漏、火灾甚至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公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外,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迫使公司加大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及加强安全检修与监测,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五)与亨斯迈集团合作的相关风险

发行人自2010年即与国际化工巨头亨斯迈集团开始业务合作,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合作历史。根据发行人与亨斯迈集团于2018年7月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2019年起双方通过在染料研发、生产、销售和营销方面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发高水洗分散染料市场,最终达到双方共享技术以及优质客户资源,并拓展各自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地销售市场的双赢目的。

1、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不再合作的风险

报告期内,亨斯迈集团系公司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各期公司对亨斯迈集团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04%、12.97%、15.51%和12.67%,销售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10.45%、11.89%、17.42%和16.64%,发行人与亨斯迈集团的合作包括托拉司产品的合作以及其他染料、滤饼的销售,其中,托拉司产品的合作已按照相关协议条款自动续期12个月至2023年末,但若未来亨斯迈集团减少或停止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亨斯迈集团于2022年8月9日宣布拟将其纺织染化事业部出售给SK CapitalPartners旗下的昂高(Archroma),该交易的总价值约为7.18亿美元,该交易尚需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和满足其它惯例成交条件,预计将于2023年上半年完成。如果该项交易顺利完成,该纺织染化事业部的组织结构及经营策略有可能随着控制权变更发生调整,给发行人与亨斯迈集团的业务合作带来不确定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项交易仍在进行中,发行人与亨斯迈集团的商业往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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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亨斯迈授权发行人使用的专利保护期届满后其他厂家通过生产同类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

亨斯迈瑞士在本次合作中授予发行人使用的两项专利分别于2022年1月和2023年11月到期,专利到期后任何公司均可免费使用该等专利。若同行企业通过生产同类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则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可能下降,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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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3,338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市盈率【】倍(每股收益按照【】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倍(每股收益按照【】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以【】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以截至【】年【】月【】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以截至【】年【】月【】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A股股票账户的公众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崇军、张维杰。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张崇军,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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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9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飞力达(300240)重大资产重组、和达科技(688296)IPO项目、和顺科技(301237)IPO项目、联迪信息(839790)IPO项目、新锐股份IPO项目、信测股份IPO项目等。

2、张维杰,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高级副总裁,拥有12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新凤鸣(603225)IPO项目、长虹华意(000404)配股项目、凤凰股份(600716)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星期六(00229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张崇军、张维杰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郑玮辰,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和顺科技(301237)IPO项目、和达科技(688296)IPO项目、联迪信息(839790)IPO项目、麟龙股份IPO项目、中粮生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圆通速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郑玮辰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万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毛豪列、郑天骄、吕东壑。前述人员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详见本上市保荐书第六节内容。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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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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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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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情况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2021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委托出席0人。上述会议由董事长俞杏英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提请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和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相关决议。

2021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代表股份10,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和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相关决议。

2022年2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委托出席0人。上述会议由董事长俞杏英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已经取得其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关于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的相关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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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大类下的“C2645染料制造”。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公司符合主板板块定位情况说明如下:

1、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下游行业稳定发展为公司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公司业务模式成熟稳定,主营业务持续稳步发展。公司采取“以产定购”和“库存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以销定产”和“适量备货”有机结合的生产模式。公司的产品销售均为“买断式”销售,销售客户包括生产型客户和贸易型客户,公司产品销售市场分为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以境内市场为主。

以纺织物的染色和印花为代表的纺织印染行业是染料应用的主要下游领域,占据染料需求的90%以上,染料行业与下游纺织印染行业关联度较高。2000-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印染布产量从158.7亿米增长至509.5亿米,期间产量年均复合增长率达8.09%。“十二五”以来,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国家提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印染行业的转型升级,全行业进入到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减速增效阶段,并维持了平稳发展态势。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国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印染布产量525亿米,同比减少2.34%。2021年印染布产量605.81亿米,同比增长15.39%,产量创近十年最好水平。

数据来源:中国印染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及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网站统计数据,2019年度规模以上印染

509.5 533.7 524.6 490.7 537.6 525.0 605.8 -10%-5%0%5%10%15%20%200250300350400450500550600650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15-2021年我国印染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印染布产量
产量(亿米)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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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31.53亿元,同比增加0.83%;2020年度规模以上印染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541.32亿元,同比减少12.15%;2021年度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949.87亿元,同比增长15.06%;2022年1-6月,规模以上印染企业营业收入1,500.66亿元,同比增长11.10%。纺织工业作为我国的传统性支柱产业之一,其良好的发展态势为染料行业提供了较大的市场。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成为拉动纺织服装消费需求的重要引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年轻群体消费潜力释放,打开了纺织服装的增量市场。同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拉动了大众对面料和服装的消费升级需求,上述因素促进了国内市场对染料的需求快速上升以及染料品种结构的优化,公司产品拥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2、公司行业排名靠前、规模较大

公司产品以中高端分散染料为主,主要用于涤纶及其混纺织物的染色和印花。公司专注于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可根据市场及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高水洗系列、特色系列、常规系列等多个系列上百种分散染料产品。

2021年,我国分散染料产量39.02万吨,同期公司分散染料产量8,983.23吨,生产规模较大。根据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的统计,2019-2021年公司在全国分散染料行业排名中均位列前十名。

3、公司主要定位于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与大型染料制造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

分散染料行业的主要企业中,一部分企业主要生产中低端分散染料,其市场需求量大但同质化现象严重,价格竞争激烈,在生产规模、产业链经营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的企业才能稳定占领市场;以发行人为代表的另一部分企业基于分散染料品种多、下游客户需求多样的特点,专注于生产性能指标更加优异的中高端产品,与其他大型染料制造企业形成差异化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价格竞争压力。

多年来我国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被亨斯迈集团、德司达等国际企业占据,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公司的中高端分散染料产品具备环保、高牢度、色谱齐全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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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样性需求,产品已经能够与国际先进企业竞争,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公司产品均价高于国内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公司差异化竞争策略的体现,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

公司简称2021年2020年2019年
万丰股份5.566.137.72
福莱蒽特(605566.SH)3.833.684.38
安诺其(300067.SZ)3.113.223.84
浙江博澳2.712.783.50
同行业公司平均值3.223.233.91

注:上表根据相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披露的数据整理统计;同行业公司浙江龙盛、闰土股份、吉华集团因未单独披露分散染料相关数据而未纳入对比范围;浙江博澳尚未上市,未披露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2021年的销售均价用其招股说明书中2021年1-6月份数据替代。

4、公司经营业绩基本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0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营业收入28,409.0556,366.4851,642.4367,283.46
净利润3,833.307,615.778,797.8812,269.2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68.797,505.258,736.9512,26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65.467,412.117,841.4814,790.49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23号”《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阅(合并)》,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495.66万元、净利润6,835.3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56.8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东的净利润6,427.69万元。

公司2019年度业绩较高,主要系2019年3月发生的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园区内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其后当地政府宣布关闭响水化工园区及后续涉及全行业的整顿和环保安全政策加码,导致染料行业供应收缩,其中公司分散红343、分散蓝366产品因为陈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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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化工园区内的竞争者被关停而供不应求,产品售价提升并维持高位,2019年度贡献了近7,000万元毛利。2019年之后,江苏响水爆炸事故对公司产品价格的提振有所减弱,加之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使纺织服装的终端需求下降,公司经营业绩所有下降。

(二)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和依据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发行人产品情况及下游应用情况;

(2)查询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出具的发行人下游行业数据、访谈下游客户并取得客户访谈提纲;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生产量、产品情况及下游应用情况;

(4)获取中国染料工业协会出具的发行人排名情况的文件;

(5)走访发行人生产、办公现场,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产品情况;

(6)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生产量、产品情况及下游应用情况;

(7)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数据;

(8)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9)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的原因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充分核查和综合判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三、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规定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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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文件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是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2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发行人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请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请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并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12,261.28万元、7,841.48万元、7,412.11万元,累计为27,514.87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

经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5号),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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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并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前身为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有限),成立于2003年11月4日,其股东于2019年11月签订《发起人协议》并召开创立大会,以截至2019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32,250.47万元(扣除专项储备1,218.44万元后)为基准,按1:0.310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数10,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55903566B的《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三年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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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机构及人员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述规定与规则,切实履行了其应尽的职责与义务,确保了股东的利益,保证了公司治理不存在重大缺陷。本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第十一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的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5号”《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且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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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组织结构图,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供应、生产和销售体系,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完全独立运作、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债务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的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从事上述业务所需的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性资产;公司已建立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经营的情况。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聘任产生;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公司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员工管理、社会保障、薪酬发放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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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了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设有相应的办公机构和经营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形成有机的独立运营主体,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预,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机构设置、人员及办公场所等方面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控股股东御丰投资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天扬投资系员工持股平台,上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均未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

(4)第十二条第(二)款: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相关会议资料、发行人财务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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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变动或因发行人经营管理需要等正常原因而发生,或因公司治理要求而进行,有利于发行人的规范运行,优化了发行人管理团队结构。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成员保持稳定,前述变动未对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模式产生重大影响,没有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健性、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俞杏英、俞啸天,合计控制发行人83.30%的股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第十二条第(三)款: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商标、专利的权属情况,对主要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函证了银行;结合网络查询以及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研究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审阅了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第十三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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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0,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338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13,338.00万股。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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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不超过3,338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不低于25.00%,且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不超过4亿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规定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2 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12,261.28万元、7,841.48万元、7,412.11万元,累计为27,514.87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7,283.46万元,51,642.43万元,56,366.48万元,累计为175,292.37万元。

经核查,符合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中的财务指标。

(五)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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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具体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2)定期跟踪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

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7、督导发行人股东严格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7、督导发行人股东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应当遵守交易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2)对发行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有充分知情权;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3)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保荐机构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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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保荐代表人:张崇军、张维杰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电话:010-66555305联系人:张崇军、张维杰

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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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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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崇军 张维杰

项目协办人:

郑玮辰

内核负责人:

马 乐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 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张 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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