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南都电源: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1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85,781,180万元及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针对原告提到的产品质量纠纷问题,公司曾根据原告用户的要求,于2022年11月将已交付使用的产品送检第三方国家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据此,公司认为已交付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负有召回及赔偿责任。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不排除向原告追究由本诉讼对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截至目前,公司对新日股份的应收账款(含质保金)余额为778.05万元,不存在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风险。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都电源”、“被告”)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2023)苏02民初53号)等法律文书,获悉上述法院已受理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明确开庭日期。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 501 号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2、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 72 号法定代表人:朱保义

3、受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4、原告《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锂电池,双方就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书》、《Narada磷酸铁锂电池(两轮车电池组系列)产品规格书》亦分别约定了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对应赔偿责任等事项。

交易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被告陆续向原告及原告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原告就质量问题处理、违约损失赔偿等事项与被告开展沟通协商,但被告迟迟未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自行负担成本召回剩余电池及未交付的电池,并按采购价格 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电池对应的赔偿款合计 341,531,18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批量性质量问题赔偿金 24,25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暂估金额 120,000,000 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目前尚未明确开庭日期。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有4起尚未结案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1,886.30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原告提到的产品质量纠纷问题,公司曾根据原告用户的要求,于2022年11月将已交付使用的产品送检第三方国家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据此,公司认为已交付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负有召回及赔偿责任。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不排除向原告追究由本诉讼对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截至目前,公司对新日股份的应收账款(含质保金)余额为778.05万元,不存在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风险。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实时跟进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