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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1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包括新项目投资、股权收购)、证券投资(含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业务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科学论证,科学决策,科学管理。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不同数量标准的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对于达到股东大会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股东大会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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