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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1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管理,支持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为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对外捐赠工作,提交年度捐赠预算计划。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预算审核和对外捐赠事项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 纪检委员、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八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九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公司已履行完审批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四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合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作为广告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将对外捐赠纳入年度费用预算计划,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预算内单笔捐赠金额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党组织委员会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预算内年度累计捐赠金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党组织委员会前置研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三)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预算外对外捐赠事项,应先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再履行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需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并就相关的捐赠具体内容进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记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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