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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1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不再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文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事项,并不再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是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下提出的,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事项,并不再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均系双方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经营发展实际作出的决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

独立董事:漆韦华李佳

2023年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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