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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1

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不再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文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根据相关要求,上述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公司继续实施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应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

鉴于上述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申报规定,公司拟终止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申请文件事项,并不再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上述决定,是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下提出的,经过公司审慎的分析与论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均系双方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经营发展实际作出的决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漆韦华李佳

2023年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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