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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骄”)于近日收到灌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苏0723民初587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3)苏0723民初587号《传票》内容
原告: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被告1: 灌云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天骄”)
被告2: 深圳天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厂房租赁款 369.2394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原告与被告2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被告在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投资动力电池正极材料镍钴锰酸锂产业化基地项目,约定租用原告现有厂房23640平方米,租金按每年每平方米60元计算,厂房由被告1实际租赁经营使用。
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厂房租金给原告,尚余369.2394万元租金未支付。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谨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灌云县人民法院(2023)苏0723民初587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