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议案发表“事前认可”的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熊海涛应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阮锋 沈肇章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