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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0

证券代码:300856 证券简称:科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5),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民生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3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22万股,每股面值1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30.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62,403,200.00元。扣除民生证券承销费48,433,382.64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813,969,817.36元,已由民生证券于2020年7月17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07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中信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万元)用途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0259000596108063,034.49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25000t/a高端日用香原料及防晒剂配套项目(一期工程)、25000t/a高端日用香原料及防晒剂配套项目(二期工程) 、14200t/a防晒用系列产品项目、年产2500吨日用化学品原料项目、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防晒系列产品扩建项目和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科思个人护理品研发项目
安徽圣诺贝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543300856681,262.22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防晒系列产品
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扩建项目
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125910273610601165.96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25000t/a高端日用香原料及防晒剂配套项目(一期工程)、25000t/a高端日用香原料及防晒剂配套项目(二期工程)、14200t/a防晒用系列产品项目和2500吨日用化学品原料项目
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51811300856652,220.10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科思个人护理品研发项目
合计6,682.77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上述开户银行分别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

承诺上述产品不进行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风雷、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4、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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