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间接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许仁寿 张波 张沕琳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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