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编制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审核,现就该报告发表专项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充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2、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