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瑞湾大厦”。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2021年3月23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53.36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4.79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68.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26.1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2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4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原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新益昌智能装备新建项目 | 43,095.08 | 31,095.08 | 28,376.08 | 中山新益昌 |
2 | 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103.65 | 12,103.65 | 12,103.65 | 公司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3,746.40 | 公司 |
合计 | 67,198.73 | 55,198.73 | 44,226.13 | - |
注:中山新益昌指中山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变更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1 | 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实施地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瑞湾大厦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主要系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以及结合公司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实现统筹管理和深度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环境变化,以审慎和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促使募投项目尽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会改变原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
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