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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由上市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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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中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