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龙迅股份 股票代码:688486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Lontium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B3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迅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4,872,69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4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3年2月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62倍。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64.7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40.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7.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3.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3.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688099.SH | 晶晨股份 | 1.9628 | 1.7323 | 80.93 | 41.23 | 46.72 |
603893.SH | 瑞芯微 | 1.4411 | 1.0670 | 81.82 | 56.78 | 76.68 |
688536.SH | 思瑞浦 | 3.6901 | 3.0699 | 299.99 | 81.30 | 97.72 |
300661.SZ | 圣邦股份 | 1.9582 | 1.8141 | 183.66 | 93.79 | 101.24 |
均值 | 2.2630 | 1.9208 | - | 68.27 | 80.59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2月3日(T-3)注1:2021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2月3日)总股本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64.76元/股对应的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63.14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
(一)收入波动及未来业绩快速增长不可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454.77万元、13,601.73万元、23,480.36万元和12,220.16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49.86%,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2021年1-6月增加2,169.93万元,增幅为21.59%,相较于前三年的增速有所下降;报告期各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318.55万元、3,533.39万元、8,406.74万元和4,041.66万元,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为59.16%,2022年1-6月公司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1年1-6月增加999.83万元,增幅为32.87%,相较于前三年净利润的增速也有所下降。根据审阅报告,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7,266.96万元,同比增长7.08%,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981.10万元,同比降低3.51%,业绩有一定波动。
2022年以来,公司的业绩增长有所放缓,主要系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状态逐步缓解,芯片产品整体市场价格普遍呈回落趋势,同时半导体行业需求整体放缓,并呈现出结构化特征,公司面向消费电子、安防监控、车载显示及视频会议等不同应用领域的产品市场呈现了不同的供需发展态势,2022年以来的消费电子市场总体需求较弱,部分细分领域存在一定的库存消化压力,此外地缘冲突、新冠疫情的不断反复、以及全球经济发展放缓等因素加大了市场增长的不确定性,公司下游客户下单和提货趋于谨慎。
整体而言,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受下游需求增长影响较大,若整体宏观经济及半导体行业持续波动、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产品涉及的安防监控、教育及视频会议、车载显示、显示器及商显、AR/VR、PC及周边等下游应用需求下降,公司未能及时判断下游需求变化,可能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产品和技术升级迭代及市场竞争格局变化也将对发行人业绩产生影响,若公司技术实力停滞不前、市场竞争加剧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出现产品售价下降、销售量降低等不利情形,公司存在未来业绩快速增长不可持续、业绩大幅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二)半导体行业周期性及政策变化波动风险
公司处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半导体产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了较强的周期性特征,与宏观经济及下游应用市场需求波动有较大关联,同时国家政策对行业的发展亦有较大影响。
2022年以来,受世界经济呈现衰退态势、消费电子周期需求下行、新冠疫情反复及国际局势紧张等多重影响,半导体行业进入新一轮下行周期。公司产品应用领域中包括显示器、安防监控、视频会议、PC及周边等领域需求均不同程度受到本轮下行周期及宏观经济形势影响。2022年1-6月,公司虽整体营业收入及平均单价实现进一步增长,但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销量、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收入及销量均出现了同比下降,其中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771.10万元,同比降幅为35.84%,上述变化一方面与公司持续对产品结构进行优化调整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公司相关领域应用尤其低端消费电子市场面临短期需求收缩的压力有关。
如果未来集成电路设计行业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在半导体行业下行周期出现持续时间较长、波动较大的情况,则可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增长主要由视频桥接芯片贡献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在行业产能紧张的背景下,选择将有限的研发和产能资源优先投入视频桥接芯片的产品迭代与销售,同时持续降低了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附加值较低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各期,公司视频桥接芯片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58.66%、69.52%、
78.86%和83.85%,是报告期收入增长的主要贡献来源;同期显示处理芯片收入占比为
6.70%、5.79%、5.83%和4.24%,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收入占比分别为32.69%、23.02%、
14.32%和11.30%,两类产品收入贡献占比在报告期内逐年下降。未来,若视频桥接芯片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技术迭代和产品结构优化、显示处理芯片产品的技术研发与市场拓展不达预期,则有可能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未来的持续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业务所处领域整体有较高的技术壁垒,需要长时间的技术积累,而中国大陆企业在该领域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市场竞争格局仍主要由境外公司所主导,公司各类产品目前国产化率尚处于较低水平。
公司相较于海外领先竞争对手,在整体规模、研发实力、营销网络、客户资源、融资渠道等诸多方面仍存在差距。根据CINNO Research统计,2020年全球高清视频桥接芯片市场规模约22.38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55.74亿元),其中前八大企业占86.5%的市场份额,德州仪器占41.0%的市场份额,公司当前仅占4.2%;2020年全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规模约34.14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63.37亿元),其中前八大企业占93.6%的市场份额,德州仪器占45.7%的市场份额,公司当前仅占0.9%;2020年全球显示处理芯片市场规模约为48.42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55.76亿元),该市场目前主要由联发科、瑞昱等境外芯片厂商主导,公司相关产品所占据市场份额较低。
同时,随着中国半导体产业整体设计能力的进步,公司也会面临本土芯片设计公司在细分产品市场的竞争。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若公司不能正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性能与服务质量,竞争决策失误、市场拓展不力,则公司的市场地位与经营业绩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贸易摩擦及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5,266.58万元、5,099.73万元、10,531.90万元和4,888.7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37%、37.49%、44.85%和40.01%,公司境外销售比例较高,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同时,公司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主要自境外采购,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采购金额分别为3,909.32万元、5,916.56万元、8,515.35万元和5,103.87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7.94%、97.15%、86.56%和91.02%。未来如果全球贸易摩擦加剧,相关国家或地区采取限制性的贸易政策,境外客户可能会采取减少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者承担相关关税等措施,境外供应商可能会被限制或禁止向公司供货,上述情况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技术迭代风险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具有技术密集型的特征,市场需求的不断升级、产品技术的持续迭代是行业的发展重要规律。公司主营业务所在的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细分领域的技术与方案伴随着终端需求的变化也不断推陈出新。公司需要持续不断地推出符合技术发展方向与市场需求趋势的新产品才能维持并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如果未来公司技术迭代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未达到预期,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的最新变化,可能会使得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存货余额较大及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094.36万元、2,897.19万元、4,363.61万元和5,410.91万元,存货规模较大,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96%、12.07%、
13.17%和15.86%;同期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12次/年、1.69次/年、1.99次/年和0.78次/年,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如果下游市场需求下降或晶圆等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公司将面临大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给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八)供应商集中度高风险
公司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生产环节主要委托晶圆生产厂和封装测试厂进行制造加工。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为3,877.82万元、6,015.94万元、9,462.46万元和5,429.62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
97.15%、98.78%、96.19%和96.83%,供应商整体集中度较高;其中,报告期各期向主要晶圆供应商Silterra、联华电子及主要封测供应商超丰电子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3,530.09万元、5,538.58万元、8,175.27万元和5,039.61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88.44%、
90.94%、83.10%和89.87%,境外供应商占比及集中度较高。未来若公司合作的主要供应商因贸易摩擦、排期紧张或者关系恶化等各种原因不能如期、足量供货,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3〕6号文,同意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6号文)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本公司A股股本为6,925.8862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487.2695万股于2023年2月21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龙迅股份”,证券代码为“68848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2月21日
(三)股票简称:龙迅股份;扩位简称:龙迅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486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69,258,862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7,314,716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4,872,69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386,16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721,569股,其中,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获配股数为692,588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4.0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5号龙迅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为1,028,981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94%。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400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20,452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49%,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4.62%。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符合并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64.76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925.8862万股,上市时市值约为人民币44.85亿元,本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3,480.36万元,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8,406.74万元。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ontium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5,194.4146万元法定代表人:FENG CHEN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B3栋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B3栋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速混合信号芯片研发和销售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公司高速混合信号芯片产品主要可分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经过长期的技术创新积累,公司已开发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速混合信号芯片产品,可全面支持HDMI、DP/eDP、USB/Type-C、MIPI、LVDS、VGA等多种信号协议,广泛应用于安防监控、视频会议、车载显示、显示器及商显、AR/VR、PC及周边、5G及AIoT等多元化的终端场景。
所属行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联系电话:0551-68114688-8100传真:0551-68114699电子邮箱:yzhao@lontium.com董事会秘书:赵彧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FENG CHEN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0日,FENGCHEN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5,947,88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9.95%);发行人股东邱成英系FENG CHEN母亲,直接持有公司2,389,43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60%),根据FENG CHEN与邱成英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邱成英所持发行人4.6%股份之股东表决权已不可撤销地委托给FENG CHEN;同时FENG CHEN控制的芯财富持有公司2,293,85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42%),因此,FENG CHEN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为58.97%。
FENG CHEN,中文姓名陈峰,男,1965年1月出生,美国国籍,有中国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10月至1991年5月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任系统工程师;1991年7月至1995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科学与技术研究生院电子工程专业攻读博士学位;1995年12月至2002年1月在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任资深设计工程师(Staff Design Engineer);2002年1月至2002年11月在AccelerantNetworks任高级设计工程师(Senior Design Engineer);2002年12月至2006年11月在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任高级主管工程师(Senior Staff Engineer);2006年11月至今任龙迅有限(龙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朗田亩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龙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朗田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芯财富执行事务合伙人。FENG CHEN先生曾获得“中国侨界(创新人才)贡献奖”、“安徽省技术领军人才”、“2013安徽年度经济人物”、“安徽省黄山友谊奖”、“合肥市友谊奖”等荣誉。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1:FENG CHEN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FENG CHEN持有芯财富
0.70%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2:邱成英所持公司3.45%股份之股东表决权已不可撤销地委托给FENG CHEN注3:上图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要情况
1、董事简要情况
公司董事会现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体董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位 | 任期 | 提名人 |
FENG CHEN | 董事长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FENG CHEN |
刘永跃 | 董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FENG CHEN |
苏进 | 董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FENG CHEN |
高泽栋 | 董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赛富创投 |
贾冰雁 | 董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红土创投 |
刘启斌 | 董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合肥中安 |
吴文彬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FENG CHEN |
杨明武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FENG CHEN |
李晓玲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FENG CHEN |
2、监事简要情况
公司监事会现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位 | 任期 | 提名人 |
杨帆 | 监事会主席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海恒集团 |
高云云 | 监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FENG CHEN |
周大锋 | 职工监事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职工大会 |
3、高级管理人员简要情况
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三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位 | 任期 |
FENG CHEN | 总经理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刘永跃 | 副总经理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苏进 | 副总经理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赵彧 | 董事会秘书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韦永祥 | 财务负责人 | 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
4、核心技术人员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3名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FENG CHEN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苏进 | 董事、副总经理 |
3 | 夏洪锋 | 工程部总监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FENG CHEN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594.7884 | 49.95% |
2 | 邱成英 | FENG CHEN的母亲 | 238.9431 | 4.60% |
3 | 刘永跃 | 董事、副总经理 | 24.9331 | 0.48% |
4 | 夏洪锋 | 核心技术人员 | 22.4400 | 0.43% |
5 | 苏进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2.4400 | 0.43% |
2、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直接持股企业 | 对持股企业的权益比例(%) | 持股企业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1 | FENG CHEN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芯财富 | 0.70% | 229.3853 | 1.61 |
2 | 周大锋 | 监事 | 芯财富 | 2.26% | 229.3853 | 5.18 |
3 | 夏洪锋 | 核心技术人员 | 芯财富 | 2.06% | 229.3853 | 4.73 |
4 | 苏进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芯财富 | 1.95% | 229.3853 | 4.47 |
5 | 赵彧 | 董事会秘书 | 芯财富 | 1.63% | 229.3853 | 3.74 |
6 | 韦永祥 | 财务负责人 | 芯财富 | 1.26% | 229.3853 | 2.89 |
7 | 高云云 | 监事 | 芯财富 | 1.00% | 229.3853 | 2.29 |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除上表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5号龙迅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七、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1、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
2014年12月8日,龙迅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公司实施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了《龙迅半导体科技(合肥)有限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由参与股权激励的共计83名公司员工共同以货币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芯财富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2014年12月22日,龙迅有限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龙迅有限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由2,000万元增加到2,200万元,注册资本由1,486.6415万元增加到1,558.3244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71.6829万元全部由新增股东芯财富出资
145.0601万元认缴,其中71.6829万元计入龙迅有限实收资本,占增资后龙迅有限注册资本的4.6%,出资额剩余部分计入龙迅有限资本公积。全体股东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
2015年5月11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5]2383号《验资报告》。
2018年7月,公司实施第二批股权激励,授予方式为芯财富部分合伙人向当时公司15名员工转让芯财富合伙份额;2021年1月,公司实施第三批股权激励,授予方式为FENG CHEN向当时公司58名员工转让芯财富合伙份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芯财富份额已经完成分配,除前述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外,公司不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并在上市后准备实施或行权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2、员工持股平台构成情况
芯财富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合肥芯财富信息技术中心(普通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4年12月11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FENG CHEN |
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芙蓉路标准厂房创新创业园B座四层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的项目投资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芯财富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所属部门 |
1 | FENG CHEN | 1.0125 | 0.70% | 普通合伙人 | 总经理 |
2 | 苏进 | 2.8327 | 1.95%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3 | 夏洪锋 | 2.9825 | 2.06%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所属部门 |
4 | 李广仁 | 2.6050 | 1.80%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5 | 谢长倩 | 1.9473 | 1.34%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6 | 邰连梁 | 4.1431 | 2.86%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7 | 任殿升 | 4.1037 | 2.83%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8 | 何冬琴 | 1.9344 | 1.33% | 普通合伙人 | 投资与战略发展部 |
9 | 周大锋 | 3.2809 | 2.26%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0 | 付家喜 | 1.4012 | 0.97%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1 | 周雪燕 | 0.5046 | 0.35%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12 | 吴珺 | 1.2012 | 0.83% | 普通合伙人 | 物流采购部 |
13 | 沈勇 | 0.6031 | 0.42%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14 | 琚陈李 | 1.6004 | 1.10%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15 | 边慧 | 1.1803 | 0.81%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6 | 吴自征 | 1.6792 | 1.16%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17 | 刘浩 | 2.3651 | 1.63%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8 | 胡盛泉 | 1.5014 | 1.04%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9 | 张志存 | 1.0437 | 0.72%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20 | 龚书涛 | 0.3233 | 0.22%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21 | 王天才 | 1.4190 | 0.98%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22 | 章德余 | 0.6464 | 0.45%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23 | 王宁 | 2.2074 | 1.52% | 普通合伙人 | 质量管理部 |
24 | 郭浩纯 | 0.5000 | 0.34%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已离职 |
25 | 陈余 | 1.4437 | 1.00%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26 | 李丽 | 1.0012 | 0.69%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27 | 张俊 | 1.5649 | 1.08%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28 | 胡珊珊 | 1.2614 | 0.87% | 普通合伙人 | 物流采购部 |
29 | 付蓉 | 0.6465 | 0.45% | 普通合伙人 | 物流采购部 |
30 | 张美玲 | 1.7344 | 1.20%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31 | 刘文静 | 1.1983 | 0.83%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32 | 尹超 | 1.7344 | 1.20%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 |
33 | 王小龙 | 1.2614 | 0.8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34 | 杨开云 | 2.3651 | 1.63%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35 | 许林 | 0.7334 | 0.51%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所属部门 |
36 | 龙智 | 0.5440 | 0.38%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已离职 |
37 | 赵彧 | 2.3651 | 1.63% | 普通合伙人 | 投资与战略发展部 |
38 | 张翔 | 1.2614 | 0.87%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 |
39 | 余翠 | 1.3614 | 0.94% | 普通合伙人 | 投资与战略发展部 |
40 | 蒋兵峰 | 1.3247 | 0.91%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41 | 季翔宇 | 1.5821 | 1.09%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42 | 吴光辉 | 0.5837 | 0.40%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43 | 乐长方 | 2.5228 | 1.7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44 | 许可可 | 0.2523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45 | 高赛 | 1.1128 | 0.77%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46 | 陶成 | 0.9837 | 0.68%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47 | 郭祥浩 | 1.7770 | 1.23%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48 | 吴迎春 | 0.9066 | 0.63%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49 | 于杰 | 0.9933 | 0.68%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50 | 彭小兵 | 2.5658 | 1.77%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 |
51 | 刘亮 | 2.0498 | 1.41% | 普通合伙人 | 财务部 |
52 | 王浩 | 2.0498 | 1.41%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53 | 郭文武 | 1.5454 | 1.07%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54 | 孙超 | 1.7344 | 1.20%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55 | 韦永祥 | 1.8348 | 1.26% | 普通合伙人 | 财务部 |
56 | 程子翔 | 2.3651 | 1.63%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57 | 董飞 | 0.8041 | 0.55% | 普通合伙人 | 物流采购部 |
58 | 朱晓明 | 1.0028 | 0.69%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59 | 梁师勇 | 1.3405 | 0.92%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60 | 李高峰 | 2.9958 | 2.07%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已离职 |
61 | 李磊 | 1.4191 | 0.98%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62 | 丁勇军 | 0.7884 | 0.5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63 | 陈详详 | 0.7884 | 0.5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64 | 陈晓旺 | 1.4614 | 1.01%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65 | 夏礼梅 | 0.5944 | 0.41%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66 | 祝欣 | 0.4730 | 0.33%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所属部门 |
67 | 秦伟 | 0.8708 | 0.60%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68 | 张正 | 0.3761 | 0.26%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69 | 范昊 | 0.2365 | 0.16%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70 | 何文波 | 2.5233 | 1.74% | 普通合伙人 | 市场部 |
71 | 殷文涵 | 0.9461 | 0.65%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72 | 周章菊 | 0.2365 | 0.16%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73 | 刘传星 | 1.0884 | 0.75%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74 | 刘杰 | 0.7521 | 0.52%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75 | 宛铮 | 0.7884 | 0.54% | 普通合伙人 | 市场部 |
76 | 魏国 | 1.3801 | 0.95%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已离职 |
77 | 王洁 | 0.3374 | 0.23%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78 | 黄玲玲 | 0.3165 | 0.22%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79 | 罗德星 | 0.7165 | 0.49%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80 | 欧阳茹 | 0.3165 | 0.22%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81 | 关皓伟 | 1.4242 | 0.98%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82 | 刘晓萌 | 0.7821 | 0.54%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83 | 叶婷婷 | 0.8956 | 0.62% | 普通合伙人 | 财务部 |
84 | 包生辉 | 1.2495 | 0.86%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85 | 余荣良 | 0.9745 | 0.6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86 | 孙进 | 0.2374 | 0.16%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87 | 方晓 | 0.3561 | 0.25%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88 | 张佳佳 | 0.3561 | 0.25%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89 | 闫松 | 0.4561 | 0.31%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90 | 张静 | 0.3165 | 0.22%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91 | 郝世洋 | 0.7330 | 0.51%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92 | 胡理刚 | 1.3451 | 0.93%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93 | 韩旗 | 1.1495 | 0.79%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94 | 吴庆艳 | 1.4242 | 0.98% | 普通合伙人 | 外部人员 |
95 | 吴碧霞 | 0.7912 | 0.55% | 普通合伙人 | 外部人员 |
96 | 李福贵 | 1.4621 | 1.01%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 |
97 | 高云云 | 1.4555 | 1.00%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98 | 李晓松 | 0.3432 | 0.2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99 | 王振 | 0.1707 | 0.12%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已离职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所属部门 |
100 | 代志爱 | 0.6642 | 0.46% | 普通合伙人 | 审计部 |
101 | 张峰 | 0.3321 | 0.23%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102 | 姜萍萍 | 0.3171 | 0.22%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03 | 甘伟明 | 0.5049 | 0.35%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 |
104 | 高川川 | 0.1776 | 0.12% | 普通合伙人 | 物流采购部,已离职 |
105 | 柯小青 | 0.2828 | 0.20%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06 | 陈家丽 | 0.3266 | 0.23%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107 | 昌梅华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08 | 王心宇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09 | 张磊磊 | 0.4000 | 0.28%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10 | 阚佳冲 | 0.5000 | 0.34%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11 | 曾玲子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物流采购部 |
112 | 卫海燕 | 0.6000 | 0.41%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13 | 吕明 | 0.3000 | 0.21%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14 | 张志伟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15 | 朱选胜 | 0.3000 | 0.21%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16 | 林浩原 | 0.9000 | 0.62%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 |
117 | 余存存 | 0.3000 | 0.21%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118 | 陈华东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119 | 孙经纬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20 | 李正伟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21 | 陈继亮 | 0.3500 | 0.2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22 | 惠乐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23 | 汪亮 | 0.3000 | 0.21%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24 | 高风雨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25 | 邬大伟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26 | 陈庆东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27 | 徐明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28 | 潘晓露 | 0.5000 | 0.34%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 |
129 | 刘震 | 0.4000 | 0.28%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30 | 吴杨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财务部 |
131 | 刘柿君 | 0.4000 | 0.28%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所属部门 |
132 | 彭军 | 0.3000 | 0.21% | 普通合伙人 | 市场部 |
133 | 张志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34 | 谢恩明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35 | 吴禹亮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36 | 翁业翠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37 | 卢萍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38 | 汪滔滔 | 0.3000 | 0.21%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39 | 刘长志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40 | 靳浩然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41 | 查杰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42 | 何祥圣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43 | 薛帅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44 | 董安鑫 | 0.3000 | 0.21% | 普通合伙人 | 质量管理部 |
145 | 聂传磊 | 0.3000 | 0.21% | 普通合伙人 | 质量管理部 |
146 | 邹亮 | 0.2500 | 0.17%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147 | 詹郑洋子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销售部 |
148 | 王蕾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财务部 |
149 | 刘俊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50 | 张乐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51 | 顾坤雷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52 | 孙宇阳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研发部 |
153 | 蒋膳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54 | 陈浩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55 | 陈金龙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56 | 庄玉琳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工程部 |
157 | 苏子晴 | 0.2000 | 0.14% | 普通合伙人 | 人力行政部 |
合计 | 145.0601 | 100.00% | - | - |
(二)减持承诺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三)限售安排
持股平台芯财富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51,944,146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314,71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FENG CHEN | 25,947,884 | 49.95% | 25,947,884 | 37.4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赛富创投 | 5,285,824 | 10.18% | 5,285,824 | 7.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红土创投 | 3,523,904 | 6.78% | 3,523,904 | 5.0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肥中安 | 2,493,318 | 4.80% | 2,493,318 | 3.6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邱成英 | 2,389,431 | 4.60% | 2,389,431 | 3.4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Lonex | 2,378,624 | 4.58% | 2,378,624 | 3.4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芯财富 | 2,293,853 | 4.42% | 2,293,853 | 3.3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华富瑞兴 | 2,077,765 | 4.00% | 2,077,765 | 3.0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海恒集团(SS) | 2,017,075 | 3.88% | 2,017,075 | 2.9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滁州中安 | 1,030,586 | 1.98% | 1,030,586 | 1.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汪瑾宏 | 475,725 | 0.92% | 475,725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王从水 | 475,725 | 0.92% | 475,725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左建军 | 475,725 | 0.92% | 475,725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王平 | 380,576 | 0.73% | 380,576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刘永跃 | 249,331 | 0.48% | 249,331 | 0.3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夏洪锋 | 224,400 | 0.43% | 224,400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苏进 | 224,400 | 0.43% | 224,400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 | - | 692,588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5号龙迅股份员工参与 | - | - | 1,028,981 | 1.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 - | 720,452 | 1.04%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本次发行A股社会公众股东 | - | - | 14,872,695 | 21.47% | - |
总股本 | 51,944,146 | 100.00% | 69,258,862 | 100.00% | - |
注1: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注2: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FENG CHEN | 25,947,884 | 37.4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赛富创投 | 5,285,824 | 7.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红土创投 | 3,523,904 | 5.0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合肥中安 | 2,493,318 | 3.6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邱成英 | 2,389,431 | 3.4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Lonex | 2,378,624 | 3.4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芯财富 | 2,293,853 | 3.3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8 | 华富瑞兴 | 2,077,765 | 3.0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海恒集团(SS) | 2,017,075 | 2.9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0 | 滁州中安 | 1,030,586 | 1.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49,438,264 | 71.38% | - |
注1: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注2: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5号龙迅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022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5号龙迅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募集资金规模为6,697万元,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参与规模及获配情况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5号龙迅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1,028,981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94%,获配金额为6,663.68万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33.32万元。
(三)参与人姓名、职级与比例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5号龙迅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陈峰 | 董事长、总经理 | 1,000.00 | 14.93%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刘永跃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0 | 1.79%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苏进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0 | 1.79%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赵彧 | 董事会秘书 | 135.00 | 2.02% | 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 员工类别 |
5 | 夏洪锋 | 工程总监 | 280.00 | 4.18% | 核心员工 |
6 | 邰连梁 | 研发总监 | 200.00 | 2.99% | 核心员工 |
7 | 任殿升 | 研发总监 | 160.00 | 2.39% | 核心员工 |
8 | 李广仁 | 版图部经理 | 160.00 | 2.39% | 核心员工 |
9 | 郭祥浩 | 验证部经理 | 220.00 | 3.29% | 核心员工 |
10 | 尹超 | 销售经理 | 180.00 | 2.69% | 核心员工 |
11 | 宛铮 | 市场经理 | 160.00 | 2.39% | 核心员工 |
12 | 周大锋 | 监事、测试部经理 | 260.00 | 3.88% | 核心员工 |
13 | 高云云 | 监事、人事主管 | 670.00 | 10.00% | 核心员工 |
14 | 余存存 | 行政主管 | 580.00 | 8.66% | 核心员工 |
15 | 王浩 | 工程师 | 460.00 | 6.87% | 核心员工 |
16 | 陈详详 | 工程师 | 357.00 | 5.33% | 核心员工 |
17 | 胡盛泉 | 工程师 | 265.00 | 3.96% | 核心员工 |
18 | 王小龙 | 工程师 | 260.00 | 3.88% | 核心员工 |
19 | 刘浩 | 工程师 | 240.00 | 3.58% | 核心员工 |
20 | 付家喜 | 工程师 | 170.00 | 2.54% | 核心员工 |
21 | 程子翔 | 工程师 | 150.00 | 2.24% | 核心员工 |
22 | 芮传华 | 工程师 | 120.00 | 1.79% | 核心员工 |
23 | 李磊 | 工程师 | 100.00 | 1.49% | 核心员工 |
24 | 彭小兵 | 销售总监 | 120.00 | 1.79% | 核心员工 |
25 | 梁师勇 | 工程师 | 210.00 | 3.14% | 核心员工 |
总计 | - | 6,697.00 | 100.00% | - |
注1: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5号龙迅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692,588股
(四)获配金额:4,485.20万元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69,258,862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17,314,716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4.7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63.14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4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3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9.01元(按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2,130.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3,028.1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030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9,102.00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类型 | 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含辅导费) | 7,000.00万元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235.85万元 |
3 | 律师费用 | 424.53万元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04.72万元 |
5 | 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 36.91万元 |
合计 | 9,102.00万元 |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3,028.10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7,923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721,56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94%。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527,466.5500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459.7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559,500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
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974,5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8.31%,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约为0.03911379%。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886,688股,放弃认购数量87,812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618,647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61.69%。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9,618,647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7,812股,包销金额为5,686,705.12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0.56%,占发行数量的0.5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 230Z3985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2894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预计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25,000.00万元至26,000.00万元,同比增长6.47%至10.73%;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100.00万元至7,700.00万元,同比降低15.54%至8.41%;预计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00.00万元至6,300.00万元,同比降低19.76%至11.31%。主要变动原因为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和投入增加,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同比增加,导致预计净利润同比有所降低。
前述2022年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51903525810903 |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341301000013001930939 |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 | 1302011129100273322 |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 | 20010339250866600000011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龙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龙迅股份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龙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魏先勇、占海伟
联系人:魏先勇、占海伟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魏先勇: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688396)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华润微电子有
限公司(68839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1919)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占海伟: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于2021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以及一致行动人邱成英(系实际控制人的母亲)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FENG CHEN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FENG CHEN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FENG CHEN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FENG CHEN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芯财富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合计)以及海恒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减持价格、每年减持数量及减持程序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出售所持发行人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华富瑞兴、Lonex、汪瑾宏、王从水、左建军和王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3、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永跃和苏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锁定期将在第1条所述锁定期届满
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五)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夏洪锋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3、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六)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会秘书赵彧、财务负责人韦永祥、监事高云云、职工代表监事周大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第1条所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6、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制定了《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公司将极力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做出的相应承诺;
4、若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FENG CHEN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若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和刘启斌以及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在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若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依法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公司承诺将依法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4、若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FENG CHEN承诺:
1、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公司依法购回或由本人依法购回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包括回购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至购回股票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4、若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购回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购回时,公司将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公司在本承诺项下的其他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购回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购回时,本人将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项下的其他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提升经营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公司上市之后生效的《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有),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就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6、本人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时(如有),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刘启斌、吴文彬、杨明武和李晓玲以及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本人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时(如有),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权利,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若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购回或由本人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刘启斌、吴文彬、杨明武和李晓玲,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以及监事杨帆、高云云和周大锋做出以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事项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中金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所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
容诚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师
中水致远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股东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承诺
根据2021年2月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已披露的股权关系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未持有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未在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职务;
2、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各自除公司以外的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及活动,将不以任何形式持有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将不会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且促使与本人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及本人委派的董事,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4、若未来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业务机会在同等条件下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及条件优先提供给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承诺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6、本人承诺,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7、本人承诺,本人将遵守《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8、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做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人员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合称“所属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关联方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价格公允的原则,依
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合计)以及海恒集团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所属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企业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企业不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公司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企业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3、发行人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刘启斌、吴文彬、杨明武和李晓玲,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以及监事杨帆、高云云和周大锋做出以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人员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合称“所属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在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中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人及所属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关联方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6)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
(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开承诺,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已做出的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4)自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并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做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则本人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以及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合计)以及海恒集团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做成的有关承诺承担责任。
(2)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企业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刘启斌、吴文彬、杨明武和李晓玲,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监事杨帆、高云云和周大锋,核心技术人员夏洪锋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做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有关承诺承担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如有),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则本人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以及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4)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其他股东的承诺
其他股东华富瑞兴、Lonex、汪瑾宏、王从水、左建军、王平、刘永跃、苏进、芯财富、夏洪锋和邱成英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自违约之日后本企业/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企业/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告书》之盖章页)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