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石磊、唐松、蔡鸿亮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