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共同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2月17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3年2月6日以邮件方式向所有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送达了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监事张清富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建军先生主持,经全体监事审议并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利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