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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年2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中1名激励对象姜雄平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情况,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预留授予的4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56,62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玉生

靳 明

陆幼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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