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向间接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凯特”)拟进行的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向间接控股股东北京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集团”)提供反担保所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3年02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向间接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