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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8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包含公司购入不动产、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行为,上述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若有)。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条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条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五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工作分工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公司应组织成立尽职调查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业务、财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小组成员包括投资部、法务部、财务中心、证券事务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等项目评估必要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条投资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及分析,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和商务谈判;组织项目清算与交接工作;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与总结;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和组织,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包括投资协议的签署以及投资款的申请和支付等)。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参与投资合同等相关文件审核,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投资收益和公司依法投资债券等项目的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财务中心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部负责拟定投资协议、审核与投资相关的重要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投前先决条件资料、被投资公司证照、章程及相关函件等)的法律审核。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应事前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备,由证券事务部判断对外投资需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部门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参与投资合同等相关文件审核并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需进行信息披露的投资项目,在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证券事务部应严格办理好内幕知情人登记手续,同时督促相关知情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未达到第十五条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公司一般不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如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对于达到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新设公司除外),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短期投资,由财务部门提出投资分析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并经论证后,按权限分别提交总经理、董事会决策同意后,落实专人在公司账户上实施,并由公司财务部对资金和账户予以监控。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短期投资,资金划拨必须经董事长签字并加盖财务印鉴。每笔交易都应打印交割单,每月底必须打印对账单,由财务人员领取或要求证券、期货公司等将交割单、对账单直接寄至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外投资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提出;

(二)总经理收到投资意向后,安排投资部编制立项报告,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对立项报告进行审议,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三)立项确定后,投资部牵头尽职调查小组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负责合作意向书、协议书的商谈起草等;

(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投资的可行性;

(五)可行性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按权限进行报批。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第二十五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项目(企业)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市场前景暗淡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转让对外投资时,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等部门履行法律手续和资产或股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七条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投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投资部应定期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大额损失等情况,损失等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财务中心垂直管理,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六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公司审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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