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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监事会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8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91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51,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45%。

公司监事会对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39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为391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2,251,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

二、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11名激励对象因为职务变动原因,从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变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不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5名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除限售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9,200股。

因股票限售期间进行了股利分配,回购价格调整为每股

10.65元。其中对5名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每股10.65元的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以每股10.65元的价格对共计109,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2023年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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