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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景生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6

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愿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合计15.00万份、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就上述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85人调整为80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493.00万份调整为478.0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85人调整为8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71.00万股调整为161.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

2、截止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授予日,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3年2月16日为授权日、授予日,向80名激励对象授予478.00万份股票期权,向80名激励对象授予16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3年0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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